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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负担还是护盾?企业应正确认识42号公告

2021-02-25中国税务报
  “42号公告在监管上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给企业增加了很多负担”……在北京市国税局和地税局近期联合开展的政策宣传与辅导活动期间,一些“走出去”企业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作出上述反映。这一情况,体现了一些“走出去”企业对42号公告的认识和理解还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
  42号公告应运而生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逐渐加快。我国税务机关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在G20税改和BEPS(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中深度参与,贡献了中国智慧。
  根据BEPS行动计划要求,同期资料和国别报告是增强税企间信息透明度的重要举措,也是各参与国必须完成的四项最低标准之一。世界各国都在根据此次税改的成果修订和完善本国国际税收规则,加强对企业的监管,提高企业申报的要求,增强信息透明度。在这种形势下,“走出去”企业必将面临各国越来越严格的税收监管,企业的信息将会越来越透明。
  重点关注两项内容
  42号公告中,国别报告和主体文档是重中之重,符合报送和准备条件的企业应提前准备,防范涉税风险。
  国别报告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属于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的居民企业,以及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报送企业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主体文档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球业务整体情况,包括组织架构、企业集团业务、无形资产、融资活动以及财务与税务状况五方面内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一是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二是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截至2016年底,北京市共有1800多家“走出去”企业,不少都符合国别报告和主体文档的报送和准备条件。这些企业一定要吃透文件,提早动手。
  防范“走出去”涉税风险
  42号公告对企业而言,既是税务机关提出的新要求,又是对照文件,认真梳理自身转让定价安排,及时作出调整,应对国际形势变化和最新监管要求、规避涉税风险的良机。
  税务机关近期对一家大型“走出去”企业展开调研,发现集团总部连年亏损的主要原因,是集团提供给各国子公司的技术支持服务和无形资产使用权未按独立交易原则获得合理的回报,导致利润被不合理地留在了子公司。在这种情况下,集团整体税负不低,但可能面临被投资国和我国税务机关调查的风险。因此,“走出去”企业应根据42号公告的要求,认真梳理集团的产业链,在各国作出合理的规划和布局,同时根据产业链的布局作出合理的税收安排,力求税收与经济实质相匹配,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后BEPS时代,企业要想规避“走出去”涉税风险,需要做好三方面工作:首先,按照42号公告要求,做好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其次,增强对转让定价风险的防控意识,全面梳理自身架构,设计合理的转让定价政策和安排,使税收和经济实质相匹配。最后,善用税务机关提供的各种服务,如果企业感到在某些国家可能有较高的转让定价税收风险时,可以向我国税务机关申请谈签双边预约定价;如果企业已经被境外税务机关调查补税,且存在双重征税的情况,可以向我国税务机关申请相互协商,由我国税务机关出面协助解决境外税务问题。
  (《中国税务报》2017年6月16日B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