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6亿税款背后的艰难博弈
——贵州省黔西南州跨国企业股权转让反避税案始末
2021-02-25
中国税务报
2017年1月24日,随着2.16亿元企业所得税税款的顺利入库,一起由A公司(注册地澳大利亚)向Z公司(注册地中国香港)转让子公司100%股权的反避税案圆满收官。该案历时近5年,是贵州省黔西南州国税局历史上第一起反避税案件,同时刷新了贵州省国税局反避税单笔入库税款的最高记录。
涉案企业:A公司,总部位于澳大利亚悉尼市;K公司,注册地澳大利亚,持有J公司82%的股份,另有黑龙江省黑河市、吉林省长白山市两家下属子公司;J公司,由K公司和贵州省另一家公司合作成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主要从事黄金开采;I公司,注册地加拿大,是全球最大的黄金企业。
1、下户座谈,事有蹊跷
时间回溯到2010年1月,贞丰县国税局的税收管理员下户巡查,在与J公司财务人员座谈时,有一名员工略带抱怨地说:“公司老板换了,管理更严格了,可工资反而降低了,以前的好多福利待遇现在都没有了。”说者无心,听者有意。难道金矿易主了吗?税收管理员凭着职业炼就的敏锐,感觉到其中必有蹊跷。回到单位后,第一时间向分管领导进行了汇报。
跨国企业股权转让涉及反避税调查,贞丰县国税局领导深感线索重要、问题重大,一边派出专人到县政府金矿管理部门进一步核实情况,一边将发现的线索汇总整理,向州国税局和省国税局专题汇报,并逐级汇总、上报到国家税务总局。走访中,贞丰县政府分管领导不无担忧地说:“我也听说了J公司股权转让的消息,如果涉及征税,那么可能产生1亿元以上的税款,税务机关务必紧盯不放,坚决维护地方税收权益!”此后,省、州国税局领导指示贞丰县国税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大胆开展调查。贞丰县政府进一步明确了在人、财、物方面给予支持、提供保障。
2、初期调查,陷入僵局
专案组初期调查没有获得有价值的线索,遂决定另辟蹊径,以日常下户的方式进入企业,寻求突破。2010年9月,专案组成员下户调查,再次来到J公司,与企业负责人进行座谈。当谈到企业是否涉及股权转让时,企业负责人矢口否认,称不知道有股权转让一事,提供不了相关的资料。专案组又与J公司的母公司K公司设在北京的总部取得联系,询问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宜,对方也以各种理由搪塞,案件调查一度陷入僵局。
正当案件处于“山重水复疑无路”的境地时,省局指示:先沉住气,拓宽调查思路,鼓励专案组迎难而上,想办法从贵州省外,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展开调查。
3、间接取证,发现端倪
专案组通过互联网搜索J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信息时发现,“财华网”针对中国境内拟将转让股权的交易相关事宜进行公布,从成交转让业务中收取每股0.55元的手续费——这极有可能是找到案件线索的路径。由于该网站是全英文网站,专案组请来专业的英语翻译协助办案,很快发现了I公司复牌的信息:I公司于2009年6月、8月分两次收购了K公司100%的股份。这一信息间接证实了J公司的母公司K公司发生股权转让的事实。根据我国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非居民企业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应向中国境内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专案组针对掌握的情况,先后3次向J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股权转让的相关情况。J公司逐级汇报到A公司,该公司态度非常坚决,派人送来书面答复:“A公司有关股权转让事宜没有违反中国税法,中国税务机关没有征税权。”
面对A公司强硬而近乎决绝的态度,专案组反复召开案情分析会,研究股权转让相关税收政策,寻找案件突破口。
按照中国税法的相关规定,中国税务机关是否具有跨国企业股权转让征税权,关键是确定被转让股权的企业是否属于中国居民企业,即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财产是否在中国境内。而A公司也明显意识到了这一问题,遂以各种借口拒不提供股权转让企业的相关情况。
4、聚焦关键,锁定事实
专案组兵分两路,一路进驻J公司内部,历时10余天,马不停蹄地来到车间、矿山,找到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另一路赶赴长白山、黑河和青海等省市,对K公司的另外两家子公司逐一进行调查。
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指挥、协调下,专案组争取到工商、外事、金融等部门提供相关情报、资料,并结合从互联网上收集到的信息,终于查实并固定了K公司4个方面的基本事实:一是机构设置。K公司所有生产、管理决策,均由北京办事处作出,为K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二是人员结构。K公司雇佣10名高级管理人员,全部在中国境内的实体企业担任董事、总经理等职务;2004年、2005年、2006年,K公司的员工分别为416人、450人和453人,且95%以上的员工都在中国境内。与之相对的,在悉尼工作的员工只有19人,仅占全体员工总数的4.19%。三是财务管理。3家子公司采购设备、原材料等方面的账务,都是通过北京办事处集中处理的。此外,员工休假、招聘均由北京办事处负责办理。四是资产构成。通过网上查阅到的K公司的财务数据,其主要收入来源于中国境内,母公司无任何收益,母公司的资产仅占1‰,J公司和黑龙江、吉林的另外两家子公司占了999‰。由此证明,K公司实际的生产经营、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5、约谈攻心,维护主权
在掌握大量证据的基础上,专案组先后3次约谈A公司、I公司相关人员,中外双方均高度重视,派出了强大阵容。总局、省局、州局专案组人员组成的谈判组,由一线税源管理人员、反避税工作人员、翻译等方面的骨干组成。A公司则斥巨资重金聘请了世界上最负盛名的律师事务所:美国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以及4家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参与谈判。外方出示了开会的地点、费用支付等凭据,并向中方提出异议:一是K公司是一家长期经营企业,不是基于一项股权转让设立的控股公司;二是K公司通过董事会成员进行战略决策和日常经营;三是本次股权转让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股权转让的主要目的并非规避中国税收。中方谈判组据理力争,明确表示外方提出的异议都不能成为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理由。并告知I公司,作为买方,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如果拒绝履行义务,税务机关有权处以新中国有史以来最高的罚款9亿余元。
6、风险告知,最终突破
I公司为了规避可能被中国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在第一次转让涉税问题还没有最终了结的情况下,以较低的价格再一次对K公司股权进行转让。2016年1月,A公司控股方在互联网上发布消息,将K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Z公司,股权转让定价为3.26亿美元。2016年5月,A公司授权委托人向贞丰县国税局递交了股权转让相关资料及报告,再一次明确表示其股权间接转让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中国税务机关没有征税权。
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在听取了专案组汇报后,作出了指示:两次转让并案处理,为案件最终突破指明了方向。
专案组于2016年9月,与A公司、Z公司代表进行约谈,告知其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收法规、应履行的纳税义务等。专案组提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号公告的规定,此次转让应被认定为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确认为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应补缴税款。为了加快进度,专案组加班加点召开案情分析研讨会。2016年11月,专案组单独约谈股权转让收购方Z公司代表,告知其股权收购存在涉税风险,希望慎重处理股权转让交易。Z公司高度重视,主动与A公司共商,要求重视中国税务机关的涉税风险提示,与专案组反复沟通确认股权转让相关事宜,并确认Z和I公司共同承担股权转让应缴纳的税款。
2016年12月初,专案组与A公司授权代表、Z公司代表进行最终谈判,认定该笔股权转让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7号公告第四条所列情形,应被认定为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直接确认为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并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以初始投资美元计算股权交易对价及股权成本及应补缴的税款。企业最终确认,本次股权间接转让,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93亿元,加上企业转让时账上仍有未分配利润2.3亿元,股权转让后应补缴预提企业税款0.23亿元,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16亿元。
由于该项股权间接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境外公司,为确保税款能如期缴纳,A公司和Z公司共同在澳大利亚开设共管账户,预存一笔资金缴纳税款。国家税务总局结案报告下发后,A公司和Z公司共同解封共管账户,从澳大利亚将美元资金汇入该账户,中国银行进行换汇处理后,再将该笔税款直接划转至国库。
(本文得到颜宏宇、吴全胜、陈谋、覃如意、王同琳、孔令丽等的大力支持)
(《中国税务报》2017年7月11日B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