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怀世:国际税制变革影响深远
2021-11-03
中国税务报
国际税收规则的改革是在经济数字化大背景下展开的,事关各国的国家主权和税收利益。目前,经历较长时间,改革设计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2015年10月,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第一项行动计划发布成果报告。报告全面梳理了数字经济税收挑战和问题,得出两个结论:一是数字经济不能从传统经济中隔离出来;二是数字经济加大了BEPS风险,为“双支柱”方案设计和形成埋下伏笔。但报告并没有给出应对数字经济税收挑战的建议方案。
2017年3月,二十国集团(G20)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BEPS包容性框架下加快研究解决方案,确定了推动工作的多边机制和平台。
2018年3月,OECD发布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中期报告。该报告强调了2015年报告的两个结论,从国际税收角度指出经济数字化的三个特征,一是取得大规模收入,但不需要实体存在;二是主要依赖无形资产;三是数据和用户互动作用突出,还识别出联结度和利润分配两个主要税收问题,但仍然没有给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
2020年10月,在整合各方建议和谈判成果的基础上,OECD发布了“双支柱”蓝本。在多边方案研究过程中,单边行动和双边解决方案也引人关注,对推动“双支柱”方案谈判产生重大影响。一些国家开始单方面对以美国企业为主的科技巨头征收数字服务税,引发了美国的贸易反制措施。联合国税收专家委员会推出基于双边模式的解决方案,在《联合国协定范本》2021年更新版本中增加了针对自动化数字服务赋予来源国额外的征税权的条款。
2021年7月,OECD发布包容性框架《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各方就“双支柱”关键要素达成一致。10月,OECD再次发布声明,在7月共识的基础上,BEPS包容性框架下140个成员中的136个国家(地区)就“双支柱”方案及实施计划达成共识。
“双支柱”方案设计将深刻改变国际税收规则的内涵和外延。支柱一设计以最终消费为联结度标准,以公式分配为利润归属方法,创设市场国新征税权,并配套设计消除双重征税、加强税收确定性、约束单边措施等一系列新的规则和办法,将扩充国际税收规则的内涵基础。支柱二前所未有地设计了全球统一的税基和税率,并通过补足税机制实现与各国国内税收结果对接,还配套开发了相互连接的收入纳入规则和低税支付规则两项主要征收措施,具备独立税种完整要素的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已经成形,将延展国际税收规则的边界范围。
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税收百年规则的重塑与大变局叠加,“双支柱”方案的达成意义重大。当然,“双支柱”方案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不确定性,还会遇到各种困难。无论“双支柱”方案如何实施,实施成效如何,其理念和方法均会对全球所得税制乃至世界经济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我们需要从三个层面思考应对国际税制的变革,一是在国家层面,如何适应国际税收新规则,改革国内税收制度。二是在企业层面,总体上“双支柱”方案可能会增加我国少数企业的税负和遵从成本,但是有利于为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经济合作提供相对稳定的国际税收环境,已经或即将加入国际化发展行列的企业要做好应对和适应准备。三是在国际税收专业层面,国际税收规则的历史性变革将改变专业人员的从业环境,对提高国际税收专业水平提出了挑战,提供了机遇。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