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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环境税收制度将成为税制改革重要内容

2023-04-26 中国税务报 马国强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对环境保护税的研究意义重大。
  从名称来看,环境保护税不同于其他任何一个税种。它的名称反映的不是征税对象,而是其发挥的作用——保护环境。环境保护税应具备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环境保护等功能,其涵盖范围十分广泛。
  从国际来看,按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分类,宽口径环境保护税即有关环境的各种税收。按照欧盟的分类,窄口径环境保护税主要包括成品油消费税、交通设备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资源税、排污费等。
  二十国集团发达国家环境保护税收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一是能源类税收,包括电税、碳税、硫税、汽油税、柴油税;二是交通类税收,包括机动车税费、噪音费;三是防治污染类税收,可分为对农药化肥、电池、包装物、轮胎等污染产品征收的税费,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征收的税费,以及水资源税费和污水排放税费。
  我国的环境保护税制度同样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角度理解。狭义环境保护税的发展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991年—2007年),开展环境保护税研究。第二阶段(2007年—2017年),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2014年11月,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税务总局形成环境保护税法送审稿报送国务院。2016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阶段(2018年至今),2018年1月1日,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广义环境保护税范围很大,包括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矿产资源,水资源,森林、草原、湿地、滩涂、野生动植物等其他资源征收的资源税,对高污染产品,燃油、汽油等能源征收的消费税等。
  未来,着眼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应借鉴国际经验,结合中国国情,进一步完善财税政策。从国际趋势来看,环境保护税涵盖范围逐渐扩大。因此,今后应将环境保护税收制度作为中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作者系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副会长、东北财经大学原副校长)